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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概念上,司法部是与行政部、立法部同一层次的,也是行驶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宪法第101条规定“司法权归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给 法院赋予司法权,令其实现法制主义精审;宪法第27条规定“所有的国民都享有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审判的权利;所有的国民都享 有即时被审判的权利”,以申明所有国民都有权利,在具备一定资格法官的指挥下,得到公正的审判。

司法权的独立

为保障法院实现作为司法部的职能和职责,宪法第103条规定司法权的独立性:“法官依照宪法和法律,按其良心道德,独立的做以审 判”。司法权的独立有三大异议:一是权分立的最基本要素;一是民主主义的基本原则;一是法制主义国家最为重要的基本组织原则。 司法权的独立的意义在于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外部干涉,仅靠法律规定及其最为法官的道德标准予以审判。简而言之,法官在审判上是 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因为,有大韩民国宪法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司法部才能够呵护好国民的基本权,也能够实现法制主义精审。

审判公开原则

为保障公正审判,呵护诉讼当事人的人权,宪法第109条规定,法院理应向国民公开审理和判决的内容,尤其,针对刑事案件,宪法还 特别注明所有国民都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当中,有部分内容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善良的风俗的,法院可以 决定不公开审理。

审级制度

韩国的审判制度是以“三审制”为原则,其程序如: 民刑独任庭审理事件,由地方法院(支院)独任庭审判->地方法院本院合议庭(上诉庭)->大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由地方法院(支院)合议 庭->高等法院->大法院;军事审判的话,由军事法院->高等法院->大法院。

至于行政诉讼,以往是由高等法院->大法院的二审级制度,对于行政诉讼中行政处分取消诉讼还有规定,“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必须通过 行政审判”。然而,自1998年3月1日起,韩国设立行政法院,并将之设为第一审法院,实现行政诉讼的三审制。行政处分取消诉讼, 也不再需要提前通过行政审判程序了。此外,自1998年3月1日,韩国设立特许法院(“特许”指“专利”,以下统称为“特许”),对于特许 案件施事二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特许审判员审决或决定有所不服的话,先把它上诉到特许法院(第一审);对特许法院的判决也不 服的话,再把它上诉到大法院(第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