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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 概要

凡是民事案件,都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其审理程序和管理程序如下:

法院接到诉状后,确认诉状在形式上无缺陷,就即时将其副本转给对方,以催告接到诉状的人在送达后30日以内提交答辩书。在这一阶段,出现无法送达诉状的情形,法院做出住址补正命令;对于终究还是被处理为公示送达的案件,法院先给收信方一定时间,做完公示送达申请、公示送达的实施和证据申请等一切相关程序,之后即时指定第一次辩论日期, 以便顺利进行审判程序。诉状成功寄到被告的话,答辩书提交时间到满后,审判长根据案件记录,决定具体处理问题。因此,被告有否把答辩书在提交日期内提交,就成为决定其后一切审理程序的关键。
首先,在时限内没有提交答辩书或者提交以认罪为主要内容的答辩书的话,将本案分类为无辩论判决案件。

第二,被告在时限内提交答辩书,以否认诉状上明示内容的,审判长即时查阅相关记录,分类案件,决定审理方向。

原则上,审判长要指定尽可能早的时间开始第一次辩论,尽早的让有关双方到庭作证。第一辩论日,有关双方在法官面前确认本案的重要论证点,相互反驳对方主张,以实现口述主义原则。法院通过这一程序,充分保障双方提出自己主张的机会和时间 ,也通过当庭口述审理,透明地形成心证,使双方充分信任审判。在第一辩论日期,清楚的确认双方的论证点以后,将本案的证据申请和调查的范围局限在已清楚了论证点,提高审判的效率。

此外,审判长在分类案件阶段或第一辩论日期以后的阶段,将本案移至准备程序。法官认为,本案当事人所主张的内容和证据过于复杂,需要双方树立审理计划, 通过另外的准备程序来整理证据和主张时,将本案移至准备程序。准备程序方式有,双方交换准备书信(通过书面形式的准备程序)、在法院聚会整理主张和证据(通过准备日期的准备程序)两种。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前述的辩论日期内提交好准备书信,并且将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一切证据的提交和申请,都要在这一阶段里完成。 双方要将有关书证为附件提交“准备书面”,“文书送付嘱托”(要求发送相关文件)、“事实查阅”、“检证ㆍ鉴定的申请和嘱托”、“证人申请”等一切程序,都要在这一阶段里完成。

原则上,法院在证据调查日期中,集中询问双方证人和其他询问对象。询问结束后,在尽早的时日内作出判决。

法院在上述程序里,应积极利用“和谐劝告决定”和“调停制度”试图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