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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逮捕

逮捕,是指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出席法庭,防止毁灭证据而揭开事实真相,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罚,而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制度。

逮捕和逮捕令状主义

检察官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逮捕令状。检察官请求批准逮捕后,审判员根据合法程序签发逮捕令状。

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官请求管辖地方法院的审判员批准后,可领逮捕令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司法警察应先向检察官申请逮捕后, 可领根据检察官请求管辖地方法院审判员签发的逮捕令状而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的;
(二)无固定住处的;
(三)有毁灭证据可能的;
(四)在逃或者有逃跑可能的。
但对犯罪嫌疑人犯有相当于5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之罪的案件,仅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可执行逮捕。

逮捕令状制度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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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抓获
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不出示逮捕令状而抓获犯罪嫌疑人:
(一)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犯有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禁锢之罪的;
(二)有逃跑、毁灭证据的可能;
(三)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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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犯抓获
现行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除侦查机关外,任何公民都可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但一般公民抓获现行犯后,应当立即扭送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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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措施
在执行紧急抓获或逮捕现行犯后,侦查机关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抓获后的48小时以内, 请求审判员签发逮捕令状,而在其期间内未请求或未受到逮捕令状,必须立即释放。
但对被紧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请求逮捕令状,而即使在48小时以内请求逮捕令状也不都满足“立即”的条件。

逮捕令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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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
按照检察官命令,法警执行逮捕令状。对被羁押在监狱或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签发的逮捕令状,按照检察官命令,由狱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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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执行逮捕令状的时候,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概要、逮捕理由、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予以辩解的机会后,出示逮捕令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有逮捕令状也可执行逮捕,但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出示逮捕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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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将案件名称、逮捕时间及场所、犯罪事实概要、逮捕理由以及聘请律师的权利,通知下列人之一:
(一)若有律师 - 律师;
(二)没有律师 - 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中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

逮捕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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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由司法警察执行逮捕,其逮捕期限为十日,并不可延长。由检察官执行逮捕,其逮捕期限为自司法警察扭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十日,但经过检察官申请,审判员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可以一次延长一日之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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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院的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将提起公诉前的抓获、拘传、拘禁期间不计入逮捕期间。不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间,逮捕期间的首日为执行逮捕当天,而即使逮捕最后一日为公休日也计入逮捕期间。虽然逮捕期限为两个月,但需要继续逮捕时,在每次审判都可经过决定延长两次,而延长期间也为两个月。但对第二审,因审查被告或辩护人申请的证据、 提交补充抗诉理由的书面文件而需要补充审理时,最多可延长三次。因此为审判而执行逮捕期间为第一审六个月、第二审和第三审分别四个月至六个月,总共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重新逮捕限制

对由检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后被释放的人,除了有重要的新证据外,不可以相同犯罪为由再次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