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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制度

因违法的行政处分或被个人被羁押在收容设施的个人(以下称“被收容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同居者、雇主、收容设施从事人员(以下称“救济请求人”)可以对收容设施首长或运营人(以下称“收容人”)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
比如,被强制羁押在国立、公立医院或祈祷院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救济请求。

法院指定讯问日期后,通告救济请求人、收容人、被收容人讯问日期,以使他们出席法庭。

在审理结果,法院认定对被收容人的收容属于违法,或未必继续收容,就命令释放被收容人

救济请求的管辖法院和方式

救济请求人可以向管辖被收容人或收容设施的住址、居住地或现在住处的地方法院或支院请求救济。

救济请求应当填写下列项目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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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救济请求人的地址和姓名;
② 收容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收容人的基本情况;
③ 被收容人的姓名;
④ 请求概要;
⑤ 收容属于违法的事由;
⑥ 收容场所。

公设辩护人选定请求

救济请求人或被收容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理由而无法聘请辩护人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指定公设辩护人。

收容人的义务

收容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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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接收救济请求书副本后,应在讯问日期前提交填写下列项目的答辩书:
① 被收容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被收容人的基本情况;
② 收容被收容人的日期和场所;
③ 收容的事由;
④ 是否需要继续收容,收容预期终结时期;
⑤ 请求概要;
⑥ 其他收容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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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写出造假事实或拒绝提交,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吊销有关证照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讯问日期出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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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接收讯问日期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日期出席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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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没有正当事由在讯问日期不出席,法院通过决定,可以判其500万韩元一下罚款。上述审判后,若没有正当理由再次不出席,法院通过决定,可以判其收容人7日以内拘留。
使被收容人在讯问日期出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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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讯问日期传唤被收容人,收容人应当护送被收容人法院,并直到当日讯问终结在法院内监护被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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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收容人出席法院,但收容人不让被收容人出庭,收容人应当向法院解释被收容人缺席的正当理由。

临时解除和人身保护

临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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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因继续收容被收容人而发生的身体危害,需要紧急解除被收容人收容时,救济请求人在法院作出最后决定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被收容人的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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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解除后,被收容人在讯问日期缺席,或者不遵守临时解除决定提出的条件,法院可以取消临时解除决定,并拘传被收容人。
人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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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被收容人人身安全,法院在作出最后决定前,也可以向收容人命令将被收容人从现在的收容设施移送到同类或类似收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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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请求人或被收容人可以对上述法院人身保护措施,申请变更或取消。

审判费用的负担

救济请求人应当提前交付审判所需费用。审判费用包括移送费、证人出席费用、对被收容人进行的专门精神心理诊断费用、将被收容人移动到临时收容设施的费用以及在其收容的费用等。
救济请求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付费用时,可利用诉讼救助制度。
法院可以使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