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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简易命令

简易程序,指不经过公诉审判程序,以书面审理形式向被告判处罚金或科料的简易刑事程序, 而将在其程序上进行的判决称为“简易命令”。简易程序,旨在迅速执行刑事审判以及减轻公开审判给被告带来的心里、社会负担。

简易命令的请求

简易命令对象为可能判处罚金、科料或没收财产的案件,而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请求简易命令。

简易案件的处理

检察官请求简易命令后,审判员根据其记录签发简易命令。但是由于案件性质严重或需要按照公诉审判程序的谨慎审理,而认定不宜签发简易命令,审判员交付公诉审判。
审判员签发简易命令后,将简易命令副本移送到检察官和被告,而简易命令被确定后(自接收命令日期过7日),其简易命令具有等于终局判决的效力。

正式审判请求

“正式审判请求”,指不服简易命令的人,请求法院根据正式公诉审判程序重新执行审判的程序。请求审判请求的人包括检察官、 被告以及法律规定有权代理被告提起上诉的人(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原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上述人应当在接收简易命令告知之日起7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签发简易命令的法院请求审判。对被告请求正式审判的案件,不得宣告判处比简易命令更过重类型的刑罚。

正式审判请求权恢复请求

如果有权请求正式审判的人因免责事由而无法请求正是审判,即使已过告知简易命令之日起7日而实际上确定简易命令,也可以提出正是审判请求权恢复请求。
提出回复请求时,应当编写“正式审判请求权回复请求书”和“正式审判请求书”并记载事由后,提交签发简易命令的法院。恢复正式审判请求权后,重新产生案件编号,而由担任审判庭按照正式审判程序执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