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少年保护审判
少年保护审判是指,未满19岁的少年违法犯罪时,为改正其行径,培养良好思想,使之在更好的环境里做人,而实行的法律制度。
10岁以上到未满19岁的少年违法犯罪时,警察署长、检察、法院等有权将案件移至家庭法院少年庭或地方法院少年庭。此外,发现 违法少年的保护人或所属学校的校长或社会福祉设施长或保护观察所长,可以不经过侦查机关,直接向家庭法院少年庭予以通告(通 告是指,向法院申请开始少年保护审判程序),将少年移至家庭法院少年庭。
关于处理少年犯案,家庭法院少年庭先让少年犯案调查官对于案件的详情和犯案人的环境进行调查,根据其调查得出的结果进行审 理。少年庭进行调查和审理时,还可以聘请各方面的专家进行深层次的评估,如精审科医生、心理学者、社会事业家和教育从事人 的一般性评估、少年分类审查员的分类审查结果及相关意见,以及保护观察所 的调查结果及其意见等。
少年保护审理过程中,被告少年有权选任辅助人。辅助人是指,呵护少年正当 权利,帮助少年得到适当的审理、处分的人。辅助人的资格上没有任何要求, 少年要将保护人和律师以外的人聘用为其辅助人时,必须获得少年庭的批准。
少年犯案移至少年分类审查员时,若少年没有辅助人的话,法院应为少年聘请 辅助人。虽然该案还没移至少年分类审查员,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 为他选任辅助人。其费用应由国家缴纳。
少年庭审判员结束审理后,可以对犯案少年予以适当的保护处分。少年保护处 分有:让保护人或者替代保护人保护少年的人,监督和管理犯案少年;判处受课命令、社会志愿活动命令;令其接受保护观察官的 短期或长期保护观察;将之移至少年福祉设施或医院或“少年院”等社会设施。将少年判处保护观察时,还可以做出命令,让少年参 加替代教育(非正式公共教育)或相关教育设施教育(如,心里商谈、指导、教育设施),也可以做出命令来限制出门活动时间。少年庭 还能考虑少年家庭背景认为有必要的话,做出命令,让保护人参加“少年院”或“少年分类审查院”或“保护观察所”主办的有关保护少年的教育项目。
对于少年的保护处分是,为促进少年的健康成长而树立的法律制度,因此绝不会影响到少年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