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申请
检证·鉴定申请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检证·鉴定申请书并被受理后,应确认需缴纳的检证·鉴定费,之后作为法院保管金预付该笔款项。 法院可以不予检证·鉴定。
法庭外书证调查
法院确认调查书证后,当事人应确认书证调查的对象文件所在地点和文件编号,提交“法庭外书证调查申请书”,跟“参与事务官”等人确认其调查所需的费用(如,交通费),给“保管金负责人”预付费用。当事人还要在书证调查日期制作书证誊本,并将之提交至法院。
文件送付嘱托
所谓“文件送付嘱托”是指,嘱咐其文件持有人向法院发送文件(无论文件的持有人有否义务提交文件)的法律程序。这一制度主要应用在,当事人请国家机构、法人、学校和医院等机构,提交其持有的文件。
法院确认受理“文件送付嘱托”而来的书证后,当事人应确认文件所在的地点及其编号,尽可能早的向管辖法院提交“文件送付嘱托书”。如果,当事人记错文件保管地点和编号,有可能无法实现送付嘱托。此外,当事人所嘱托的文件传到法院后,应在辩论期间提交其文件。
文书提交命令
所谓“文书提交命令”是,当事人所需文件是因为第三方所有而无法直接提交时,法院按照当事人申请,命令文件持有人提交的法律制度。“文书提交命令申请书”应包括,文件的标志和内容、持有人、要证明的事实和持有人有了提交文件义务的原因。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文件持有人的文件提交义务,原则上不允许拒不提交。但,持有人具有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事由(刑事追究、耻辱、职务秘密、职业秘密等)、由公务员保管且与公务有关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