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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根据《大韩民国民法》,离婚大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夫妻对离婚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有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后,可以按照协议离婚程序离婚。

夫妻之间未达成离婚协议,不可进行协议离婚,而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申请调解。

离婚诉讼的提起

夫妻之间对离婚或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有纠纷,或对提供婚姻关系破裂原因的对方请求抚慰金时,应当向家庭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离婚程序中,除离婚外,可以请求抚慰金和财产分割。当事人未提出请求,法院对其不会作出判决。

“抚慰金”请求,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提供婚姻关系破裂原因的对方要求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的程序。

“财产分割“请求,是指离婚时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的努力取得并维持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个人财产的程序。

夫妻之间有未成年子女,另行决定有关“侵权人及抚养人的指定”、“抚养费的负担”以及“探望权”的内容。

诉讼离婚事由

被认定有《大韩民国民法》第840条规定的事由之一,就可以请求离婚诉讼。

国籍取得和国内滞留资格

国籍取得或国内滞留资格不归法院管的,而归法务部管的。

就国籍取得以及国内滞留,请查看法务部下属出入境、外国人政策总部网站。

家事调查

法院在辩论日期进行前或进行过程中,可以命令家事调查官进行家事调查。在调解程序中,也可以进行家事调查。

家事调查官利用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不仅调查婚姻关系破裂而原因等主要事实,还对案件关系人的学历、工作阅历、生活状况、性格、健康、家庭环境等进行调查。

家事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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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调查: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过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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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措施:家庭调查官直接或与外部机构联合进行的心理咨询、药物中毒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