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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法院的主要民事纷争解决方式之一。它与其他法院解决方法(诉讼和调停)不一样,并不广为人知。下面,将督促比较通常的诉讼程序,介绍其优点和特点。

无法送达给付命令的情形以及对此所采取的措施

法院做出给付命令后,先将给付命令正本寄给债务人。但是,因债务人实际上不住于债权人在给付命令书上写的住址等原因而无法接到给付命令正本的话, 债权人可以在一定的补正期限内补正住址(债务人能接到命令书的地址)。如果, 债权人有困难补正其地址,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66条第①款提起“诉提起申请”。

若债权人补正住址的话,法院重新将命令书寄到补正的地址;若债权人提起“诉提起申请”(缴纳印花款及送达费)的话,法院将之视为已起诉的情况,按通常的程序来进行审判。不过,债权人不予前述两种措施,错过补正期限的话,法院驳回其给付命令申请书。因此,债权人一定要慎重再慎重。

债务人接到给付命令正本后,不予提出异议申请而错过2周时间,其给付命令就得以确定。那么,债权人根据给付命令,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行执行。这时,债务人要停止强行执行的话,在提出“请求异议的诉讼”的同时,还要提出“强行执行停止申请”,请债务人注意。

债务人接到给付命令正本后,迅速查阅其内容,决定要否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债务人对于命令不服,应在2周内提出异议申请。债务人在异议申请书上,只表达其不可回应命令的意愿即可,不须详写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