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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公设辩护

公设辩护选定制度

法院为为聘请辩护人的被告指定公设辩护人,而其费用由国家负担。

必要的公设辩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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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逮捕令状,交付令状实质讯问审查程序后,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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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抓获、逮捕适否审查后,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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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逮捕时;属于未成年人时,属于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时,属于聋哑人时,属于疑似有身心障碍的人时,属于因犯有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锢刑之罪而被起诉的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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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被告的年龄、智能、教育程度,需要保护被告权利,并被告对指定辩护人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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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指定公诉案件审理准备日期的案件,未聘请辩护人,或者其日期指定后,没有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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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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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案件上,被告未聘请辩护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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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监护法》规定的治疗监护请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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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适用《军事法院法》的案件。

任意的公设辩护人选定

被告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辩护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指定公设辩护人。经济困难事由应当列为法院规定的事由,而法院正在逐渐扩公设辩护人选定范围。
以前法院直接指定辩护人,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任意选择指定辩护人制度,在各审判庭公设辩护人名单上的辩护人中,被告可以任意选择辩护人后请求选定。

公设辩护人选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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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法院向被提起公诉的被告发送公诉书副本和有关公设辩护人选定的告知。被告因经济困难事由而无法聘请辩护人时,在告知文件背面的“公设辩护人选定请求书”上填写并盖章后,立即(至迟在接收告知文件后48小时以内)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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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被告外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兄弟姐妹可聘请辩护人。

公设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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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设辩护人专属于各审判庭,被告可在公设辩护人选定请求单上记载所愿意的专属辩护人或其他辩护人。但按照辩护人的情况,不一定安排被告所指定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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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法院对一名被告指定一名公设辩护人,但共同被告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冲突,可以对共同被告指定一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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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或司法研修生中指定公设辩护人,而由法院支付其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