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 公诉审理程序
检察官对被告提起诉讼后,法院按下列顺序执行公诉案件审理。
- 01. 公诉案件审理准备程序
- 02. 意见书提交制度
- 03. 证据查阅及复制制度
- 04. T被告的沉默权
- 05. 身份认定讯问
- 06. 检察官的开庭陈述
- 07. 被告的开庭陈述
- 08. 审判长的争议焦点整理
- 09. 证据调查
- 10. 被告讯问
- 11. 求刑和辩论
- 12. 辩论终结及判决宣布
证据调查
法院为了认定案件事实并取得量刑的根据,调查核实各种证据(证人、物质、书证)。在审判长的争议焦点整理和检察官、辩护人对证据关系的陈述终结后,进行核实证据。
若被告承认,可根据简易程序简单核实证据。被告否认后,若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表示同意,就根据其证据作出判决,而若不同意,法庭重新核实其证据是否确实。比如,如果被告对检察官编写的陈述报告不同意,就传唤作证的证人,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