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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公诉审理程序

检察官对被告提起诉讼后,法院按下列顺序执行公诉案件审理。

辩论终结及判决宣布

上述辩论结束后, 审判员在指定日期宣告判决,宣读判决书并说明判决理由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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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判决
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根据案件情况,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延期执行。
1. 实刑
“实刑”指被羁押在监狱的无期、有期徒刑或禁锢刑。“法庭逮捕”指在被告未被逮捕的情况下,审判长宣判被告判处徒刑后,当场逮捕被告的制度。
2. 缓期执行
缓期执行指刑罚宣告后,一定的考验期限内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若在其期间内被告没有再犯罪、不再危害社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刑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的,若有减轻刑罚的正当理由,可指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缓刑考验期,暂缓刑罚执行。
3. 延期宣告
延期宣告指拖延刑罚宣告,而在一定期间后被告免于公诉判决的制度。对于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禁锢刑、 吊销有关证照、罚金的,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和悔罪表现,存在着改恶向善的可能性,可暂缓刑罚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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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
对检察官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或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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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判决
“免诉判决”指在未具备诉讼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终局判决,如对相同案件已作出判决的;免除刑罚的;已过法定追诉时下期限的;因法律条款修改删除而刑罚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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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公诉
驳回公诉的判决,指对于被告案件,在未具备除管辖权以外形式要件情况下,以程序问题为由,对案件实质不进行审理而终结诉讼的终局判决。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驳回公诉。